本報訊(韓章慧)近日,丹鳳縣出臺《丹鳳縣干部“為政不為”問責辦法(試行)》。
《辦法》列舉了十種為政不為情形,將進行嚴肅問責處理: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慢作為、不作為、不履職、不擔責等“為政不為”問題,對不及時傳達貫徹落實上級政策,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致使政令不暢,造成工作被動的;不遵守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要求,工作紀律松弛,遲到早退、擅離崗位或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會議,工作時間玩游戲、炒股、聊天、購物等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的,無正當理由,不假而走、曠工,因公(私)外出請假期滿逾期不歸,影響工作的;本人承擔的工作職責不清楚、業務不精,對負責的工作情況不掌握,辦事拖拉,效率低下,協調配合不主動、不到位,導致貽誤工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對上級安排的工作任務和交辦的工作事項,不主動落實、被動應付、敷衍塞責,工作中怕擔責任,拖延懈怠、推諉扯皮,缺乏創新精神,導致工作任務未能如期完成的,造成不良影響的;為群眾服務態度不好,冷硬橫推,造成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對應給群眾辦的事情推三阻四、久拖不決,不執行首問負責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時辦結制、服務承諾制等,政策規定宣傳解釋不到位,告知事項說半句留半句,讓企業和群眾來回跑的,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等。
問責方式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損害和影響程度確定:情節較輕,損害和影響較小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情節較重,損害和影響較大的,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調離工作崗位;情節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責令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辭退。問責結果納入考核評優、干部選拔任用中。到責令公開道歉(含)以上問責的,取消被問責對象當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停職檢查問責的,一般不超過6個月,期滿后,根據個人表現、群眾意見和組織考核的情況,由干部任免機關決定其是否恢復履行職務;受到調離工作崗位問責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問責的,一年內不安排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