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臨時救助的概念是什么?
臨時救助是指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生活陷入困境,且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2.臨時救助由誰來施救?
臨時救助一般由縣區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進行救助。特殊情況下,市民政局、救助管理機構為妥善解決城鄉困難群眾突發性、緊迫性和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也可以直接實施救助。
3.臨時救助的責任主體是誰?
市、縣區民政局是臨時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做好臨時救助工作的統籌協調等工作。財政、衛計、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協作,共同做好臨時救助相關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臨時救助的受理、審核等相關工作。
4.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是什么?
臨時救助的對象范圍分為兩種:(1)家庭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等突發性意外事件,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基本必需生活品價格上漲、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階段教育等原因,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費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的家庭。(2)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區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5、臨時救助如何進行受理?
(一)依申請受理。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戶籍所在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社區)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
(1)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2)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居住證);(3)家庭經濟狀況和成員收入情況證明;(4)遭遇困難情形的相關材料;(5)其他相關材料。對于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于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其向縣區民政局或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
當地縣級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材料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
①本地戶籍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②持有居住證非本地戶籍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住地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③不持有居住證非本地戶籍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急難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
(二)主動發現受理。
(1)重點人群日常排查: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委員會要建立救助對象主動發現機制,要及時了解、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2)特殊情況緊急處置: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中發現身處困難處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未完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