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9月19日電 題:AI能否替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制度?
作者 鄭志剛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
有人說,AI(人工智能)是一列奔馳而來、呼嘯而去的火車,能否跟上它決定了公司未來的發展;也有人說,AI賦能只是數字化轉型的迭代和升級,而制度設計和創新才是公司治理理論與實踐永恒的問題。那么,我們應該如何看待AI帶給公司治理理論與實踐的挑戰呢?
先從公司治理角度看。作為數字化轉型升級和迭代的AI賦能,盡管對于解決公司治理制度設計長期關注的信息透明度問題和風險識別問題有幫助,但在公司治理制度設計更加看重的誠信責任履行和企業家精神培育等更為關鍵和重要的問題上先天不足,由此決定了其在未來很長時間難以成為有效替代。
AI賦能在公司治理領域的作用集中體現在董事會的組織和運行。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其一是確保公司治理制度建設所強調的信息透明公開完全落地;其二是借助AI技術董事可以更好地識別以往由于私人信息存在(信息不對稱)更多依靠經驗來識別的董事和高管的道德風險行為。例如,董事和高管是否盡到勤勉義務(不偷懶),是否存在有損中小股東利益的關聯交易等有違忠誠義務的行為(不損公肥私)。
正是由于AI技術在上述兩方面的優勢,很多人斷言,“既不獨又不懂”的(獨立)董事在不久的將來將被“AI董事”所代替,把原來主要由來自外部、兼職性質和注重聲譽的獨董完成的審計內控和確保信息透明等工作交由建立在機器學習和大模型訓練的AI來完成。因此,未來各個公司更多的是各種AI技術支持的“虛擬董事會”。
我們也要看到,AI在扮演公司治理角色時存在兩個先天不足。其一,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核心是在形成代表股東監督制衡機制的同時,如何更好地激發企業家精神,引領企業創新。基于過往經驗概率進行總結的AI,如何實現這一點無疑面臨挑戰。其二,更加重要的是,董事和高管作為活生生的人是可以在法律上向股東負誠信責任的(罰沒、賠償和禁業),而AI如何“負責”的問題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再來看工商管理實踐方面。企業試圖把大量的存貨管理和會計核算等經營管理決策交給AI來完成,而其技術基礎正是數字化轉型,數字化轉型和AI賦能相輔相成,似乎包攬了一切。
然而,我們知道,像經濟發展一樣,技術創新的基礎是制度設計和制度創新。一百多年前,經濟學家巴特勒曾經說過,沒有現代股份公司這樣的企業組織方式,電力和蒸汽技術也會大打折扣。因此,在巴特勒的眼中,現代股份公司這項企業制度成為人類歷史上最偉大的發明。
一個不容忽視的事實是,沒有作為創新主體的企業組織方式和市場經濟制度,技術創新就會成為無源之水和無本之木。正是由于現代公司治理制度,股東才愿意在既沒有抵押又沒有擔保的情況下,把真金白銀拿出來交給陌生的經理人,在幫助分擔風險的同時實現投資的回報。
這除了需要現代企業組織和公司治理制度來支撐,在技術創新上還需要包容性的政治和經濟制度來建立法治下的市場經濟制度,包容不可避免的創新失敗,形成企業持續創新的激勵。
概括而言,即使在進入AI時代的今天,中國公司治理理論和實踐依然應回歸公司治理的常識,更加關注公司治理制度設計的權責對等、專業化分工、激勵相容和成本收益平衡等制度設計層面的問題。(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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