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徐啟東)近日,柞水縣出臺了《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召回辦法(試行)》,進一步加強駐村扶貧工作隊員管理。
《辦法》規定了十種扶貧工作隊員(包括第一書記)應召回的情形:一是因工作調動、自動離職或辭職辭退的;二是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職的;三是能力素質不高,不能勝任脫貧攻堅任務的;四是作風不實,履職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干部群眾意見大的;五是無正當理由被督查三次不在崗的;六是季度綜合測評排名所在鎮辦末3位的;七是每季度在崗工作時間(含因公出差)少于50天的;八是違紀違法受到處理的;九是各級主管部門認為不適宜繼續擔任的;十是其他原因需召回的。根據不同情形,對召回的駐村工作隊員采取正常調整、組織培訓、批評教育、書面檢查、誡勉談話、免職撤換六種處理措施。
駐村工作隊員被召回除影響個人評先評優、提拔使用外,對派出單位年度綜合考核成績將予以不同程度的扣分,并取消派出單位及單位負責人、駐村工作隊隊長及副隊長年終評優資格;受表彰的駐村扶貧工作隊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提拔使用。
據悉,2016年度,柞水縣經嚴格按程序、按要求層層選派出3413名扶貧工作隊員組建104支駐村工作隊駐村開展脫貧攻堅工作。在派駐的工作隊員中,每個單位確定3至5名干部常年駐村包扶,及時解決貧困群眾生產生活和增收致富難題,確定81名隊員擔任村(社區)第一書記,全力以赴抓黨建促脫貧。去年,柞水縣先后出臺《駐村工作隊管理辦法》和《柞水縣脫貧攻堅若干規定》對工作隊及隊員的職能職責、日常管理、考核獎懲等都有明確規定,《駐村工作隊員召回辦法(試行)》的出臺,進一步強化了駐村工作隊員的管理,為工作隊員嚴格在崗在位、高效履職提供了堅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