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套牌車路遇交警,為拒絕檢查將交警拖行500米被逼停。近日,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以犯妨害公務罪,判處犯罪嫌疑人孫某拘役五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
1月7日14時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市區民警張某及協警劉某等人在聊城市東昌府區東昌路與衛育路路口執勤時,發現被告人孫某駕駛的機動車所懸掛的車牌系套牌,遂要求其停車接受檢查。被告人孫某拒不配合,繼而駕駛車輛繼續行駛,協警劉某趴到該機動車前蓋上,被告人孫某明知車前蓋上有人仍繼續行駛500米,后至運河橋南逼迫其停車后將孫某抓獲。
同時經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被告人孫某每100毫升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13.1毫克,后經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證鑒定所再次鑒定,被告人孫某每100毫升靜脈血中乙醇含量為103毫克。
東昌府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成立。被告人孫某當庭自愿認罪,且有悔罪表現,故對其可從輕處罰。據此,根據被告人孫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做出以下判決:被告人孫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決定執行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記者 孟凡蕭 通訊員 潘輝 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