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發布通告要求
加強林區用火管控 嚴防森林火災發生
本報訊 (劉建國 李向陽)日前,市政府發布《關于森林高火險期嚴禁林區野外用火的通告》,要求全面加強森林高火險期林區野外用火管理控制,嚴防森林火災發生,確保森林資源安全和林區穩定和諧。
《通告》明確規定,從2018年12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為我市森林高火險期;全市范圍內所有森林、林地、林緣地帶、農用地、荒地、河流灘涂、道路兩旁、房前屋后、墳園地帶等為森林防火高火險區。在高火險期和高火險區,嚴禁燒地邊草、燒秸稈、燒火糞、燃放煙花爆竹、野炊、吸煙、生火取暖等一切野外用火。同時,嚴禁生產、銷售和燃放“孔明燈”;嚴禁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林區;嚴禁未安裝防火裝置、未配備防火器材的機動車輛進入林區活動;嚴禁使用“電貓”非法狩獵;嚴禁煉山造林、計劃燒除等帶火作業活動。上墳燒紙要采取防護措施,確保不引發森林火災。
《通告》要求,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職責,嚴格管控野外火源,做好各項撲救準備工作。一旦發生森林火災,要嚴密組織,科學撲救,做到“打早、打小、打了”。嚴禁組織“五類人”參加撲火,確保安全。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發現森林火情,要及時撥打森林火警電話,切勿盲目撲救。
《通告》強調,對于違反森林高火險期和高火險區野外用火規定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