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吉文艷)《商洛市在市場體系建設中建立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方案》日前正式出臺。該《實施方案》共有18條具體審查標準,審查對象主要是我市的政策制定機關。
為進一步規范市場秩序,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市政府出臺的《實施方案》明確要求,政策制定機關在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商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時,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沒有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則不得出臺。審查方式以自我審查為主。
對于審查標準的設立,《實施方案》從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4個方面,界定了18條具體審查標準。這些標準主要包括不得設置不合理和歧視性的準入和退出條件,不得對外地和進口商品、服務實行歧視性價格和歧視性補貼政策,不得違法給予特定經營者優惠政策等。
據了解,隨著該《實施方案》的正式出臺,市、縣政府及所屬部門將陸續對起草、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進行自我審查,自行清理,對一些市場準入限制、地方保護、指定交易、強制經營者實施壟斷等壁壘性保護政策,堅決予以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