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經緯9月19日電 據中國民航局網站19日消息,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發展通用航空和低空經濟的重要決策部署,促進空中游覽、跳傘飛行服務等低空旅游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優化低空消費環境,民航局近日印發了《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和《跳傘飛行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
《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共計29條,分為總則、經營服務要求、監督檢查和附則四章,重點對企業市場準入條件、空中游覽的服務標準、價格管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監督檢查等作出了詳細規定,推動提升空中游覽服務運營質量和水平。
中新經緯注意到,《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不得以體驗飛行、體驗帶飛的名義開展空中游覽經營性活動。
《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還要求,開展空中游覽時,通用航空企業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可根據消費者需求,提供與飛行、游覽等相關的拍照、錄像等服務,但需明確有關服務標準和價格,并充分尊重乘客消費自主選擇權,不得有捆綁銷售的行為。
信息告知及管理要求方面,《空中游覽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提出,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在與消費者簽訂服務合同時,應當全面、真實、準確地履行服務告知義務,確保消費者知曉企業經營服務標準的相關內容,不得以虛假宣傳的方式誤導消費者。
以自營銷售模式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在銷售環節將公司資質、投保信息、服務標準等信息以適當的方式告知乘客。
通用航空企業委托旅行社、OTA平臺等代理企業開展空中游覽銷售業務的,或通過與景區、酒店等包機方簽訂包機協議開展空中游覽經營活動的,應當在雙方簽訂的銷售代理協議或包機協議中明確服務標準信息告知義務歸屬。信息告知義務由銷售代理企業或包機方負責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制定措施,確保銷售代理企業或包機方真實、完整、準確地向消費者提供經營服務相關信息。
鼓勵通用航空企業加強對旅行社、OTA平臺等銷售代理人的管理,并加強與景區、酒店等包機方的協作配合,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如實記錄登機游客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相關信息至少保存90日。第十七條 開展空中游覽的通用航空企業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不得泄露、出售、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乘客個人信息。
《跳傘飛行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共計20條,分為總則、一般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市場秩序、監督檢查和附則五章,重點對跳傘飛行服務的定義、分類、監管職責分工、準入要求、一般要求、安全要求、合同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不正當競爭行為禁止、監督檢查要求等進行詳細規定,構建了跳傘飛行服務市場標準化管理框架。
《跳傘飛行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針對包機跳傘的通用航空企業,需滿足以下要求:(一)取得包含相應經營項目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二)至少購買或租賃1架獲得標準適航證的航空器;(三)與航空專業人員簽訂有效勞動合同;(四)應投保地面第三人責任險,且保險需在有效期內;(五)制定航空安保方案,采取有效安保措施。
針對非包機跳傘的通用航空企業,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應滿足以下要求:(一)制定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的俱樂部章程;(二)與體育專業人員簽訂有效勞動合同;(三)配備符合相關規定的器材及設施設備。
《跳傘飛行服務市場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包機跳傘服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由負責組織跳傘的代理企業承擔。非包機跳傘服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責任由通用航空企業負責。具體內容可在雙方協商一致前提下,通過簽訂合同方式約定。
民航局指出,兩個《暫行辦法》的印發,是民航局積極助力低空經濟安全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既有助于規范市場秩序、優化消費環境,同時也有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市場公平,為低空旅游業態的長期可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