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冀小龍丁曉麗)近日,洛南縣法院兌山法庭審結了一起離婚糾紛案件,在判決解除原、被告婚姻關系的同時,由原告劉某某退還被告孫某彩禮金4.05萬元,并退還金戒指1枚、金項鏈1條、金耳環1對、金貔貅手鏈1對。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孫某于2018年正月經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18年5月24日雙方登記結婚,同年5月26日舉辦結婚儀式,婚后雙方感情較差,未生育子女。2018年6月初,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后,分居生活至今。2018年7月16日,原告劉某某曾起訴要求與被告孫某離婚,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訴求。后雙方感情未有改善,原告再次起訴離婚。
經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相互之間缺乏了解,婚后感情較差且同居時間較短,致使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被告都認可雙方難以繼續共同生活。原、被告締結婚姻過程中,被告按照風俗習慣給付原告的現金彩禮、衣服禮金,首飾等均屬彩禮,因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婚前給付財物已致被告家庭背負外債,生活陷入困難,原告應將上述彩禮予以返還,法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情況酌定返還比例為90%。本案判決生效后,原告已經按照判決的內容自覺履行了退還被告彩禮的義務。
近年來,對于彩禮范圍的認定以及彩禮返還比例的把握,因為沒有明確法律規定,一直是困擾辦案法官的一道難題。本案承辦法官將現金彩禮及數額較大的衣服折價款、價值較大的金銀首飾一并認定為彩禮,而將下車禮、離娘錢、改口錢等認定為禮節性饋贈,不認定為彩禮,并在查明雙方共同生活不足10天、感情較差的前提下,酌定原告按照全部彩禮90%的比例退還給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