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陳波)日前,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為進一步提升兜底脫貧整改工作水平,切實減輕建檔立卡貧困戶醫療負擔,我市把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全部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對經大病保險報銷后,仍有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
建檔立卡貧困戶中的重點救助對象、低收入救助對象、特定救助對象、因病致貧救助對象,按照《商洛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進一步完善醫療救助制度全面開展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商政辦發〔2016〕101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其他建檔立卡貧困戶對象納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圍,救助標準為:單次或多次住院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支付后,醫療救助政策范圍內個人自負部分累計超過當地大病保險起付線的,經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報銷后,按30%的比例給予救助,年度累計救助封頂線為1.5萬元。
按照“保險在先、救助在后”的結算程序,對于年度內單次或多次就醫,費用均未達到大病保險起付線的,要在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按次及時結算醫療救助費用。對于單次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費用達到大病保險起付線的,應即時啟動大病保險報銷,并按規定對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后的剩余合規費用給予醫療救助。對于年度內多次就醫,經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費用累計達到大病保險起付線的,要分別核算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費用報銷基數,其中大病保險應以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后,超出大病保險起付線的費用作為報銷基數;原則上,醫療救助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支付后的剩余多次累計個人自負合規總費用作為救助基數,對照醫療救助起付線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額,分類分檔核算救助額度,并扣減已按次支付的醫療救助費用。
新的醫療救助標準從2017年4月1日起實行,即2017年4月1日后結算的醫療救助對象均按照新標準進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