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臨時救助的審核審批程序是什么?
(1)一般程序: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社區)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并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委員會張榜公示后,將申請對象的詳細資料錄入社會救助動態監控系統,并將相關材料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縣區民政局根據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作出審批。救助金額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縣區民政局可以委托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但應報縣區民政局備案。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及時予以批準;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不予批準,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于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以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
(2)緊急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應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7.哪種情況臨時救助申請不予受理?
(1)未按規定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的;
(2)隱瞞家庭收入或財產狀況、虛報致困原因、提供虛假證明的;
(3)有賭博、吸毒等行為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4)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的。
8.臨時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1)發放臨時救助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特殊情況下,可直接發放現金。
(2)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采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除緊急情況外,采取實物發放應當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3)提供轉介服務。對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后,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以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愿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應及時轉介。
9.臨時救助的資金發放程序是什么?
臨時救助金由縣區民政局按照審批核定的救助額度發放給救助對象。經縣區民政局委托,也可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代為發放。情況危急的意外事件可直接給予現金救助,其他救助資金應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所有救助資金發放機構均應加強賬務管理,及時歸檔救助金發放的原始憑證,做到賬務實,賬目清。
10.臨時救助的救助標準是什么?
臨時救助標準原則上按當地1-6個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以家庭為救助對象的,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數乘以臨時救助標準計發。一年內因同一事由經救助后生活仍出現嚴重困難的,可給予二次救助。家庭情況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請臨時救助的,救助標準原則上相同。特殊情況下需突破標準給予救助的,由縣區民政局擬定救助意見后報縣區政府審定。縣區政府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等,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本縣區臨時救助具體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1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怎樣處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紀依法給予處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程序對臨時救助申請進行受理、審核、審批、公示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丟失、篡改接受臨時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四)不按規定發放臨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私分臨時救助資金、物資的;
(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12、救助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如何處理?
救助對象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縣區民政局停止救助,責令退回違規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并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
13、此辦法從什么時候開始實施?
本辦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7月31日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