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李鵬濤)為進一步落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管黨治黨要求,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強化黨內監督,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和《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商州區出臺《實踐運用“四種形態”強化黨內監督實施規則(試行)》。
《規則》的組織實施是由各級黨委(黨組)負責,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承擔“一崗雙責”。實踐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各級紀委(紀檢組)負監督責任,協助同級黨委(黨組)抓好本規則的實施。
《規則》規定了“第一種形態”運用實施方式主要包括談話函詢了結和“面對面”初步核實了結等2種情形,以及紀律審查后僅給予提醒談話、警示談話、批評教育等12項組織措施。“第二種形態”運用實施方式主要包括黨內警告和黨內嚴重警告等2項黨紀輕處分,以及取消榮譽稱號、撤銷政協委員資格等15項組織措施。“第三種形態”運用實施方式主要包括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3項黨紀重處分以及降職、取消退休待遇等4項組織措施。“第四種形態”運用實施方式主要由紀檢監察機關立案審查后移送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判處刑罰后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作出開除黨籍處分。
《規則》規定了運用“四種形態”實施的11種情形,對思想、工作、作風、生活等方面存在苗頭性、傾向性問題的;無故不參加黨內組織生活或者參加黨內主題活動不積極的等運用實施第一種形態。對本鎮辦、本部門、本系統發現的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情節嚴重的,給予調離崗位、免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或者降職的給予第二或第三種形態相應的組織措施。對黨員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按照法律法規處理實施第四種形態。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開除黨籍的,嚴重失職失責被問責的,以及發生在群眾身邊、影響惡劣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紀檢監察機關要點名道姓通報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