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20年的土地使用權限究竟是如何產生的、責任在誰,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應該調查清楚;另一方面,要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進而為今后更多房產到期后的續期提供參考和借鑒。
據新華社報道,近日,浙江溫州市區一批上世紀90年代初期的住宅用地使用權到期面臨續期問題。基層國土部門在實際操作中面臨無法可依、無章可循的窘境,不能辦理相關續期手續,給群眾帶來不便。對此,溫州市國土局高度重視,表示已著手研究相關方案,國土資源部亦已與浙江省國土資源廳組成聯合調研組,赴溫州調研指導住宅土地使用權20年到期延長問題。
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實施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制度,在這一制度下,絕大多數住宅的土地使用權期限都是70年,然而當時在溫州、深圳、青島等地,為順利推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在不超過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檔,由受讓方自行選擇辦理出讓手續,并交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額。因此從去年開始,20年期限的這批住宅土地使用權到期或即將面臨到期。
盡管20年期限的個案有特殊的歷史原因,但拋開年限的差異性,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如何后續接應,總該有個說法。《物權法》第149條規定“對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采用自動續期的方式。”而在相關條文釋義中,又明確提出“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方法,由國務院規定。”可見,在續期問題上,目前尚無具體實施細則,所以令地方執行者摸不著頭腦。
在這一背景下,作為土地使用權制度改革的先行先試者,一些地方只能慢慢嘗試和探索相關續期模式——在土地使用權到期后,補繳地價和自動續期都非免費,都要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同的是,深圳以基準地價的35%計算費用,而溫州和青島是以100%的基準地價來計算。
暫且不論各地不同模式為業主帶來的壓力大小、孰優孰劣,畢竟非常規、短期限使用權的土地在國內住宅市場占比較小,處理起來相對容易,而目前市場上絕大多數的商品房,其土地使用權期限都是70年,如何處置這些土地使用權的續期,才是關鍵。
或許有人覺得,70年產權的房子到期還遠,不著急解決。而事實上近年來,人們對這一問題愈發關心關注,相關政策一天不出臺,人們的心始終懸著——每次都是“且聽下回分解”,何時到頭?不排除,有些確實是囿于歷史和時代的局限性,沒能顧及到期接續問題,有些是考慮到未來各種情況的不可預測性,不想“朝令夕改”,故意為后續工作留出了商榷余地和騰挪空間。但如此涉及公眾切身利益的事情,并且已經有房子開始面臨到期難題,相關部門不該繼續沉默和擱置下去。
“拖延癥”一旦蔓延到公共政策領域,后果往往嚴重。就拿此番已經或即將到期的房產來說,不僅房屋不能正常轉讓、交易、抵押貸款,由此產生的糾紛也將困擾一部分人的生活。一方面,20年的土地使用權限究竟是如何產生的、責任在誰,這樣的房子還有多少,應該調查清楚;另一方面,要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進而為今后更多房產到期后的續期提供參考和借鑒。
房子無疑是人們生活中的大事。讓居者有其屋,讓老百姓安居樂業,保證相關政策連貫、完善,是政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期待有關土地使用權續期的各項細則能盡快出臺,而關系民生的諸多政策律法亦能與時俱進,不僅要及時查缺補漏,還要有一定的前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