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汪治 李勝利)近日,商南縣法院對一起14年前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后主動投案自首的案犯進行了公開宣判,被告人劉虎(化名)犯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免于刑事處分及判處管制一年的刑事處罰。
1998年9月10日晚20時許,被告人劉虎跟隨張某(已判刑)、高某(已判刑)等十二人前往商南縣水溝鎮聯合村千家坪組柳某家后,張某讓被告人劉虎負責門口望風,其與同伙搜尋柳某未果繼而對柳某之父進行威脅、毆打,強行索要2000元,柳某之父被迫無奈交出現金500元,張某一伙限柳某五天內再交1500元后于次日凌晨離開;同年9月初,被告人劉虎伙同張某、高某、劉某(已判刑)、楊某(已判刑)四人在商南縣財政局門口攔住河南籍被害人袁某,以袁某玩牌時不給面子為由,逼袁交出現金170元;同年9月12日9時許,被告人劉虎伙同張某、高某等人在商南車站附近的白玉飯店毆打三輪車司機朱某,讓朱為其同伙買猴王牌香煙一條,后又向朱某索要現金20元; 11時許,被告人劉虎伙同張某、高某等人以三輪車司機張某不愿載其到水庫游玩為由,對張某進行毆打,讓其為同伙購買飲料、香煙;后被告人劉虎伙同劉某等人在商南車站將三輪車司機劉某叫到車站附近的紅玉餐館,讓劉某請其同伙吃飯,劉某見其人多怕挨打,無奈點菜買飯、買酒買煙供其吃喝玩耍; 15時許,被告人劉虎伙同張某、高某等人又在車站附近無故毆打三輪車司機胡某,胡某被迫買云煙一條、好貓牌香煙一盒、紅塔山牌香煙一盒。案發后被告人外逃。在飽受十四年流離轉徙的心里折磨后,2011年10月21日劉虎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其參與犯罪的事實經過。
商南縣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虎在實施敲詐勒索共同犯罪中,受他人糾集、指使,起輔助作用,屬從犯;在實施尋釁滋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劉虎受他人組織指使參與犯罪,起次要作用,屬從犯。鑒于被告人劉虎犯罪后主動投案自首,根據刑法罪行相適應原則,本著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該院遂作出上述判決。被告人劉虎收到判決后淚流滿面,激動地說:“感謝法院對我從寬處理,我今后一定洗心革面,痛改前非,做一個對社會和家庭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