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陳鐵軍)近日,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印發了《商洛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作了詳細規范,初步構建起了權責明確、途徑通暢、磋商有序、依法賠償的磋商機制。
辦法把磋商性質定性為民事磋商,按照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磋商賠償細節,如涉及刑事犯罪的,在磋商民事賠償時,同時追究刑事責任;磋商引入第三方鑒定評估機構,參與生態損害賠償的鑒定評損、磋商答疑、賠后評估,以嚴謹科學的標準搭建起公平公正的磋商基礎;賠償權利義務人磋商達成協議后,限時在當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引入司法約束,保障賠償協議按時達標完成;辦法對磋商各環節步驟有詳細明確的時間、內容、要求規范,督促權利義務人盡快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辦法細化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義務人的權利責任,對權利人在賠償磋商環節的工作程序、法規運用、賠償監督等方面作了詳細明確,同時要求賠償義務人按照磋商達成協議,嚴格修復方式、啟動時間與期限、修復標準,履行賠償義務,完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
辦法明確,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鑒定評估機構跟進評估并出具報告,權利人及時向義務人送達磋商告知書,同時邀請鑒定評估機構、社會環境污染防治專家、法律專家及依法成立的生態環境保護社會組織參與磋商會議。同時明確,賠償權利人應及時將生態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和生態環境修復等相關信息在本單位網站或其他媒體公開,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眾開放,接受公眾監督,擴大生態環保影響力。
辦法旨在提高開展損害案件辦理的可操作性,也是我市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邁開的一大步,將對我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