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周亞軍)2月23日21時許,劉某某為慶祝自己生日,與朋友李某一起在城區金源一路某面館的樓頂燃放煙花爆竹,被商州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隊巡邏民警發現,并移送至城關派出所處理。劉某某、李某在城區禁放區域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已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城關派出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劉某某、李某分別處以500元和200元罰款處罰。
燃放煙花爆竹是中華民族慶祝佳節的傳統之一,但是每年因燃放煙花爆竹產品造成傷害的事件屢有發生。燃放煙花爆竹不僅可能引發火災、造成傷人事故,還會污染大氣環境,造成噪聲污染等。因此,商州城區從2015年開始禁止違規燃放煙花爆竹,是為了避免安全事故,為廣大市民營造更加良好的生活環境,但仍然有個別市民置若罔聞。
公安機關在此提醒大家:為了保護我們的家園環境,請廣大市民自覺遵守城區禁放煙花爆竹的相關規定,用更加文明、安全的方式慶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