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郭吉琴)多次催債未果,為發泄情緒,糾集他人隨意毆打與其并無糾紛的被害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任意毀損私人財物,價值達13974元。近日,鎮安縣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田某、舒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年十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限二年。
2013年10月和12月,姚某向被告人田某兩次借款共計35萬元,償還了10萬,剩余部分未還。被告人田某曾多次向姚某催要欠款未果。2016年5月25日下午,被告人田某因生意周轉急需資金,遂讓其員工被告人舒某幫忙向姚某催要債務。舒某又找其朋友“豹子”“牛子”(二人身份不明,均未到案)一起去幫忙催債。
隨后,被告人田某駕車將被告人舒某、“豹子”“牛子”三人帶至夜市吃飯、喝酒直至次日凌晨0時許,又駕車將三人帶至債務人姚某家樓下。四人用地上的石塊、磚頭等物品隨意打砸姚某家門窗及租戶停放在門口的車輛。姚某父母相繼下樓阻擋,四人便毆打姚某父母,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經鑒定:損毀車輛、財物價格共計13974元。
案發后,被告人田某賠償了被害人車輛等經濟損失,并自愿為車輛噴涂了全車烤漆,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10萬元,并自愿放棄剩余債權,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舒某為發泄情緒,隨意毆打與其并無糾紛的被害人,致一人輕傷、一人輕微傷,情節惡劣;任意毀損私人財物,價值達13974元,情節嚴重。二被告人屬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駕車將他人帶至現場,具體實施了毆打、毀損行為,被告人舒某糾集他人,積極實施毆打、毀損行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鑒于被告人田某、舒某有坦白、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法定、酌定從輕情節,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