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保障全市困難群眾基本生活,近日,市民政局、財政局、扶貧局聯合發出通知,自10月1日起,全市農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標準提高到3015元/人年,其中A檔救助標準提高到251元/人月、B檔救助標準提高到210元/人月、C檔救助標準提高到100元/人月。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標準提高到440元/人月。
為確保農村低保與扶貧開發有效銜接,通知明確規定,建檔立卡貧困戶納入農村低保必須符合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無法通過各類扶貧幫扶措施脫貧的喪失勞動力和沒有自我發展能力困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符合當地低保規定條件的家庭等三個條件。與此同時,扶貧部門在核定建檔立卡對象時,以縣為單位,在宣布脫貧前,低保金暫不計入家庭收入。
通知要求,各縣區要根據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認真做好保障對象的審核審批工作,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城鄉困難群眾納入保障范圍,合理確定補助水平。
另外,對接受扶貧開發項目取得收入尚不穩定,但已不符合低保條件的低保家庭,按原政策繼續給予12個月的農村低保,其中,殘疾人家庭可在此基礎上適當延長保障時限。對經過扶貧開發項目收入增長實現穩定脫貧并高于低保標準的,按程序公正有序退出低保。(李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