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日報 - 商洛之窗訊 (吳學軍)據省人社廳、財政廳、民政廳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我省1957年以前參加革命工作,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間被精減和1958年以后參加工作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被精減的職工(包含我省民政部門管理的外省精減回陜定居職工),月生活補助標準將提高,最低補助標準將由279元提高到307元,最高補助標準由726元提高到799元。
此次生活補助費調整原則上由用人單位籌集并支付,無支付能力的困難企業經審核認定后,按照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原單位不復存在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發放;上級主管部門不存在的,由原單位所在市縣的民政部門負責,所需費用列入財政預算。外省回陜定居精減職工補助由省財政列入預算,民政部門直接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