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及主要特征
非法集資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征: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以及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的集資。
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還包括以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即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4.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性質。
二、主要表現形式
非法集資活動涉及內容廣,表現形式多樣。從目前案發情況看,主要包括債權、股權、商品營銷、生產經營等四大類。
1.借種植、養殖、項目開發、莊園開發、生態環保投資等名義非法集資;
2.以發行或變相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等權利憑證或者以期貨交易、典當為名進行非法集資;
3.通過認領股份、入股分紅進行非法集資;
4.通過會員卡、會員證、席位證、優惠卡、消費卡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商品銷售與返租、回購與轉讓、發展會員、商家加盟與“快速積分法”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6.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或者地下錢莊進行非法集資;
7.利用現代電子網絡技術構造的“虛擬”產品,如“電子商鋪”“電子百貨”投資委托經營、到期回購等方式進行非法集資。
8.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非法集資。
9.以簽訂商品經銷合同等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0.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11.利用互聯網設立投資基金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12.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形式進行非法集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