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招錄取正在進行中,江西分宜二中和彭澤二中的3名考生卻發現,他們填報的高考志愿被人篡改了。體現考生個人意愿的高考志愿,如何在考生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更改?彭澤縣教體局介紹,彭澤縣二中老師汪鋒華是以代管名義獲得學生密碼。彭澤縣教體局免去了汪鋒華彭澤縣二中團委書記職務,并給予汪鋒華降低專業技術職務等級的處分。(7月13日新華社)
類似篡改考生高考志愿的事情,早已不是第一次被曝光了。前幾年曾連續曝光過四川眉山市萬勝高中13名考生志愿被篡改為“四川三河職業學院”、河南周口衛校14名高職考生志愿被篡改為“山東現代職業學院”等事件。事實上,篡改考生志愿被發現的概率極低,懷疑考分有問題還可以去查,懷疑志愿被篡改查都沒法查。所以,眼下被曝光的這些,肯定只是其中“冰山一角”。
老師為什么要篡改考生志愿?真的只是因為“更容易被錄取”嗎?顯然不是。近年來,盡管教育部門明確要求不得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生源,但隨著生源競爭日趨激烈,高職院校通過給回扣吸引高中教師為他們介紹生源的現象,堪稱普遍。一些高職院校為了獲得更多考生資源,甚至已經到了不擇手段的地步。篡改考生志愿的詭異背后,浮現著的正是此類招生潛規則的幽靈。說白了,這就是赤裸裸的錢權交易,是典型的招生賄賂與招生腐敗。
高考志愿直接關系著考生的受教育權,篡改考生志愿因此性質極其惡劣。試想,如果老師在高考中組織舞弊,肯定會被嚴肅追究刑責;可是現在,老師在高招中惡意篡改考生志愿,竟然僅僅只被大事化小地內部處分。相比高考的嚴肅,高招的隨意,顯得有些“虎頭蛇尾”。
誠然,正如考生在錄取環節發現自己志愿被篡改,目前并無可借助的糾錯機制;法律法規中同樣沒有“篡改高考志愿罪”的專門規定,無法以此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這絕不意味著,我們除了呼喚考試立法之外無事可做。根據現有法律,篡改考生志愿,已經涉嫌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司法機關對此必須有所行動,而不能任由教育部門內部處理了事。
為了個人蠅頭小利,不惜篡改考生高考志愿,這是不可原諒的,根本不配為人師表,考生自己也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維權。試想,如果大家都講情面不予追究,篡改志愿被曝光的概率本就極小,即使東窗事發也幾乎沒有代價,怎么還會有遏制效果?就像“吃藥”不可能反腐,色厲內荏的“下不為例”,也不可能遏制篡改考生志愿事件的一再發生。(舒圣祥)